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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司法守护美丽家园

    时间:2026-04-23 17:48:52  作者:木禾_vWxT   来源:保定  查看:  评论:0
    内容摘要:家人们谁懂啊!最近全网都被一只“复仇酱板鸭”逼疯了!没有明星

    法治日报记者 李娜 法治日报通讯员 胡科刚 王伟

    自然资源是生存之基、发展之要、民生之本、生态之依。保护自然资源,筑牢生态安全屏障,需要坚实的法治支撑,离不开司法的有力守护。

    山东省日照市是一座拥有碧海青山的沿海城市,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,积极探索“恢复性司法+社会化治理”模式,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,注重生态环境修复和社会效果统一,努力实现“办理一案、教育一片、治理一方”的良好效果。

    今年4月22日是第57个世界地球日,《法治日报》记者选取日照法院审理的几起典型环境资源案件,通过以案释法,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法治意识,共同守护美丽家园的绿水青山、碧海蓝天。

    禁渔期用禁用渔具

    获利较少也要担责

    2024年5月初,苏某与宋某经谋划,商定在禁渔期出海非法捕捞。由宋某提供渔网、雇佣4名船员,苏某雇佣3名船员,各驾驶一艘养殖船组成拖网作业组合,捕捞所得渔获出售后,收益二人平分。

    为逃避国家监管,宋某拆卸了船只的AIS(船舶自动识别系统)和定位设备,并将渔网藏匿于船舱内,于5月7日由船员驾驶养殖船从日照岚山中心渔港出海。苏某则在同日带领船员驾驶养殖船从岚山区绣针河码头出海,两艘船会合后,于当日19时左右在渔区展开拖网捕捞作业。

    捕捞作业进行约2小时后,二人发现远处有灯光,慌乱之下,苏某指挥船员将渔网绳扔进海中后驾船逃离。过后,二人返回捕捞海域找寻渔网,于5月8日1时左右将渔网收回船上,此次共非法捕捞渔获约300斤。当日5时左右,二人将渔获运至岚山区绣针河码头江苏省连云港市一侧,由宋某在岸上接应,苏某组织车辆将渔获运走出售,共计获利1100元。

    经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鉴定,苏某、宋某非法捕捞所使用的小网目拖网,属于国家禁用渔具。2024年5月10日,苏某和宋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,对不法行为均如实供述,苏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100元。

  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苏某、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,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二人非法捕捞的渔获虽价值较低,但为逃避监管拆卸船舶定位设备,主观恶性明显,依法应予惩处。法院综合考量二人自首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苏某拘役6个月、缓刑6个月,判处宋某拘役5个月、缓刑5个月;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100元及作案工具渔网,上缴国库。

    法官表示,国家明确规定,在海洋水域禁渔期内,禁止使用禁用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。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上述行为,即构成刑法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,无论捕捞渔获重量、价值多少,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本案的判决再次警示,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红线不容触碰,任何妄图逃避监管、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
    非法捕捞破坏生态

    增殖放流替代修复

    2022年5月1日,正值伏季休渔期,于某组织、雇佣多人驾驶两艘渔船出海非法捕捞。5月5日凌晨,两艘渔船在海上进行捕捞作业时,被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,现场查扣鲅鱼6.18吨。经认定,涉案鲅鱼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。

    此外,经专业机构鉴定,此次非法捕捞行为严重破坏海域生物链与渔业资源,造成海洋生态损害,修复费用不低于120万元,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。

   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应追究刑事责任。鉴于于某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并有立功表现,还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与渔业资源,对其可从轻、从宽处罚。最终,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。

   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节,秉持“谁破坏、谁修复”的恢复性司法理念,约定由被告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,在渔业、检察部门全程监督下,在近海海域开展大规模增殖放流,放流苗种总价值不少于120万元,以此弥补对海洋生态造成的伤害。

    承办法官介绍,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为北纬35度以北的黄渤海海域伏季休渔期,在此期间禁止除单一钓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。本案中,被告于某等人在休渔期组织多艘渔船进行非法捕捞,严重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。

    增殖放流,指采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、滩涂、江河、湖泊、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、幼体或成体,以恢复或增加种群数量、改善和优化水域群落结构的资源养护措施。法官表示,相较于单纯经济赔偿,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模式,让违法者从“被动受罚”变为“主动补责”,有利于弥补渔业资源损耗,恢复海域生态活力,实现刑事责任、民事赔偿、生态修复三重效果统一。

    前护林员蓄意烧山

    被判刑民责任共担

    刘某系日照市五莲县松柏镇某村村民,曾任该村护林员。在一次竞选本村护林员、民主监督委员会主任落选后,刘某认为自己落选系本村另一名村民从中破坏,遂心生怨恨,蓄意报复。

    一天晚上,刘某酒后从家中携带打火机、铁锨步行至五莲县九仙山风景区,在另一名村民所负责的林区内,用打火机将地面上的落叶点燃后离开,火势蔓延,最终引发森林火灾。

   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,本次火灾过火面积为0.4934公顷,火灾损失区域烧死木的蓄积量为9.0598立方米,造成直接损失2.8万元、间接损失6.28万元,共计9.08万元。此外,火灾区域原生态也因此遭到破坏。经相关部门评估,本次火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7.8万余元。

    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故意放火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。被告人刘某的放火行为破坏了该区域的生态环境,影响了原有的生态平衡,生态服务功能出现损失,需要修复,其放火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被告人刘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    据此,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;同时判令刘某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2.6万余元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.1万余元、专家评估费用5000元,共计8.3万余元。

    法官表示,被告人刘某曾任护林员,明知森林资源的重要性,本应成为森林资源的守护者,却因竞选失利而迁怒他人,故意实施放火行为。其主观恶性明显,且火灾地点距离村庄较近,存在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,依法应予严惩。被告人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内故意放火,不仅造成林木损毁、财产损失,更破坏了区域生态系统平衡,导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。法院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,依法判令其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、生态环境修复及专家评估费用,体现了“环境有价、损害担责”的司法理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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